性别歧视可粗略的视为性别本质主义的产物。本质主义者坚持可以根据个体所属群体之特征理解或判断该个体,而性别歧视者则是认为可依照个体所属的性别群体(男性或女性)来理解或判断该个体。这样的观点假定了所有的人都可以清楚地被划分成“男性”或“女性”,而忽略了某些同时拥有两性特质的跨性别者的存在。此外,这种观点也因群体中的同质性,而忽略了群体中的个别差异。在很多国家中,某些特定的性别歧视是违法的,不过几乎所有国家都有立法保障某几种性别群体的权利。性别歧视可以分成三个部分来看: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对男性的性别歧视以及对跨性别者的性别歧视。
对女性的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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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中国大陆九部门联合施行“就业性别歧视红线”政策以避免对在就业时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多位女性接受采访讲述自己求职遭遇到的性别歧视。有学者表示应避免政策实行导致隐形的歧视增加。
性别歧视作用于女性的极端形式就是厌女(misogyny)。由于作用于女性的性别歧视最先被广泛的认识,故成为“性别歧视”一词最常指涉的范围。这种形式的性别歧视也常被称为男性沙文主义,但沙文主义事实上是个涵义更广泛的词,指的是对于竞争性团体的不合理且极端的憎恨与敌意。另一个稍有关系的名词是“恐女”(gynophobia),指的是对女性或是女性气质的恐惧。
历史上,在许多父系社会中,女性被视为“较软弱的一群”。 “矛盾的性别歧视”(ambivalent sexism)指的是对于女性的憎恶态度及基于施舍的仁慈态度的综合,这种矛盾的文化态度显示在女性较低的社会地位以及男性对女性角色(妻子、母亲、情人)的依赖上。女权运动透过提倡女权(像是法律平等权、参政权、受教权、工作权以及身体自主权)来反对性别歧视。
制度上性别歧视女性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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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世俗国家在制度上禁止性别歧视。但一些极端保守及实行严格伊斯兰教法的国家,如伊朗、沙特阿拉伯等的妇女人权问题仍然非常严重。即使在一些文明国家,也依旧有以“传统文化”为名,保留某些不让女性参与的活动的案例。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皆是采用小孩跟随父亲姓的制度,尽管不少文明国家采取让父母自行决定跟谁姓,绝大多数仍是跟随父亲姓,也有不少国家要求女性结婚后必须冠夫姓(强制或半强制)。
对男性的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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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限定只雇用女性的一张工作招工单,被寄至职业安定所检举
性别歧视作用于男性的极端形式就是男性贬抑(misandry),指的是对男性的厌恶甚至是憎恨)。另一个稍有关系的名词是“恐男症”(androphobia),指的是对男性或男性气质的恐惧。虽说认为女性比男性更优秀的观点也是性别歧视,但公共论述一直到最近几年才注意到这种歧视形式,Misandry这一单词在20世纪下半叶还没有出现在大多数词典中直到1970年代还被认为是一个新词[1]。
制度上性别歧视男性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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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在法律和制度上被认为歧视男性[原创研究?],部分法律诉讼如强奸、谋杀、通奸中男性往往会被重判,而女性却会被轻判甚至无罪释放[来源请求]。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强奸罪的主体只适用于男性,根据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规定,女性强奸男性,有可能涉嫌猥亵刑事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客体只能是女性,针对男性的性侵犯不构成强奸罪。2012年美国联邦调查局重新界定强奸,将强奸主体从男性推广到女性,引发社会讨论[2]。
香港法律规定,对13岁以下年幼女性作出性行为是非法,而对13岁以下年幼男性则无实际法律。在2006年之前,男性与21岁以下男性之间的肛交同性性行为在香港被视为非法。
与此同时,在香港中学学位分配办法里,男生和女生的派位方式以往是分开的,但2002年开始,因应平等机会委员会认为此派位办法违反性别歧视条例,则改为男生和女生合并处理,导致女生比男生派位理想。[3]
但请注意,男女标准不同并不一定属于歧视,例如香港警务处对男女入职警务人员的要求有不同,对女性应征者采取较宽松的体格标准,例如男性应征者身高须高于163公分,而女性只须高于152公分便可,这是因为男性的平均身高高于女性,身高标准不同只是基于生物学,并无歧视之意。
在许多国家的征兵制度,都会以男性为主,甚至是[原创研究?]要求男性服义务役,对于女性则较无[来源请求]此强制性;而通常在讨论这类议题时,大多提出的论点都是女性也应该当兵,反而较少有论点是探讨强制让男性服义务役是否有必要的。[原创研究?]